温州坚字标准件有限公司—全国知名品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object>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86-0577-86732268

    86-0577-86086707

    86-0577-86086658

  • 公司传真:

    86-0577-86763297

 

国税总局:融资租赁费不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税收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融资租赁费不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相关解答

小额贷款公司无金融许可证 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就纳税人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率15%

针对某公司提出其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用15%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备案号:浙ICP备18004497号-1
 
Copyright@2012 温州市坚字标准件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浙江温州市瓯海大道297号 传真:0577-86763297